借钱时
写借条是非常重要且有必要的事
一旦遇到纠纷
借条便会成为关键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
常有当事人因为借条不规范吃亏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几种借条中常见的问题
一、写借条时写错名字
1.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
2.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3.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如将“李晓华”写成“李小华”;
4.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
提醒
在上述情况中,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就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所以,写借条时一定要避免上述情况,仔细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二、用消字笔写借条
你之前借老王的钱要回来了吗?
别提了,当初写借条的时候随手抓了一支笔写,过了一段时间字都不见了。
啊?怎么会不见,你们真的写借条了吗?
真的写了,那只笔是消字笔,写完字就是会消失,这借条白打了!
提醒
写借条时应仔细检查纸笔,尽量使用自己携带的普通纸笔,以防范类似风险。
三、由他人代写借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写借条时,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给李四。
法官,这借条不是我写的。
经鉴定,借条笔迹确实不是张三的。
最终,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提醒
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四、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
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写了借条,张三声称要将借条入账,持借条拿去复印后给李四,李四未仔细核对借条是否系原件。
法官,这借条不是原件,不能证明我向李四借了钱
经鉴定,借条是复印件。
最终,李四无法提供借条原件,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提醒
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按指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
五、将借条写成收条、取条
你还我钱!我可是有文字凭证的!
我可没向你借钱!这是我们正常的经济往来,我给你提供货物,你给我货款,而且当初我们写的是收条:今收到(取到)李四现金XX万。
张三和李四平时确实有经济往来,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提醒
收据、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
六、借款金额只用小写数字写
你还欠我50000元,快还钱!
什么50000元!?明明是5000元!
我可是有借条的,你再不还我就去告你!
提醒
借条应由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款金额应以大写方式书写并在大写的金额后面以括号形式标明小写金额,如伍仟元整(5000元),以防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刻意留下空格并篡改借条内容。
七、借条不写利息
兄弟,能不能借我点钱?
可以,咱们还是写个借条吧
行,那咱们约定年利率为10%吧
庭审中
法官,我们不应该还原告利息,借条上都没写
最终,在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或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等明确写在借条上。
八、写了借条未收到款
兄弟,借我10万,救急啊!
行,我这只有现金6万,先给你。写个借条,我再去取4万。
庭审中
法官,我只收到了6万现金
最终,张三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只收到了6万,法院判决张三偿还李四借款10万元。
提醒
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是为他人设定债权,应谨慎为之。借款人应待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本金后方可出具借条;如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及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出借人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借款人应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其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小伙伴们以后借钱可要擦亮眼睛啦!
注:综合整理自网络
原标题:《有借条也不一定能要回钱?借条的几个陷阱你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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